协会介绍
 

 

中国 腐蚀控制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腐蚀控制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腐蚀控制技术协会是由从事腐蚀控制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的要求,贯彻“秉持科学控制,精准以情施策,强化专业技术监理,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大数据智能化运作,杜绝腐蚀的危害”行业发展理念,团结全国腐蚀控制工作者, 积极推行腐蚀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的理论研究、应用和标准化;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全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企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重点通过研究工业领域中的腐蚀问题,采用先进的腐蚀控制技术及管理,紧紧抓住标准化工作,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促进腐蚀控制行业发展,推进工业现代化建设,为保护人类、资源和环境免遭或减少腐蚀的危害,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网址:www.ciat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提出建议

1、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腐蚀控制行业的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2、对与腐蚀控制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腐蚀控制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二)规范行业

1、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企业对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指导意见;

2、根据授权,开展腐蚀控制行业统计工作,对腐蚀控制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广泛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腐蚀控制产品的国内外市场预测预报,为企业决策提供服务;

3、引导企业创新和大众创业,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塑造腐蚀控制行业新优势;

4、构建行业立信声明和社会信用监督平台,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诚信自律机制, 推动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行业发展。

(三)承接政府服务项目

1、承担国际腐蚀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156/SC1)秘书处工作和国内对口单位的工作,并代表中国以积极成员国(P成员)参加对口国际标准化工作;

2、承担全国防腐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81)秘书处工作,组织制修订行业的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3、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和指导,做好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

4、承接政府委托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包括压力管道制造许可、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许可的评审工作;承担防腐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腐蚀控制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等工作。

6、开展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科学技术奖、先进会员单位及先进个人表彰工作。

(四)技术交流、合作、攻关、开发、培训、展览

1、组织开展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合作与推广应用工作;

2、组织提出科研攻关、开发项目计划,加快新技术的开发创新,消化吸收,改造老旧传统技术,提高腐蚀控制技术水平,加速科研技术成果向市场转化;

3、开展国内外人才交流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愿望和诉求,举荐科技人才;组织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为科技人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对腐蚀控制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在行业内开展腐蚀控制工的培训;

4、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企事业单位参加、参观国内和国际腐蚀控制及相关专业的展览会、博览会,以及企业考察和技术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帮助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咨询服务、信息沟通

1、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腐蚀控制技术、腐蚀控制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2、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宣传,定期出版《全面腐蚀控制》等刊物;

3、加强协会网站建设和维护,及时发布协会有关信息,为行业、为会员服务,并与会员单位进行网络链接,实现资源共享。

(六)积极开展符合国家相关法规,适应WTO要求,有利于规范国内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依法登记、从事腐蚀控制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为从事腐蚀控制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腐蚀控制行业发展的有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六)有权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七)在本团体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15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单位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理事应是理事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和行业有一定的号召力;

(三)理事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热爱和支持联合会工作;

(四)理事单位和理事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本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40~50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20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10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5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