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防腐蚀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全国防腐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防腐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防腐蚀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领导下,接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由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阴极保护、阳极保护、设备和管道用缓蚀剂应用等防腐蚀技术;防腐蚀衬里、防腐蚀地坪、玻璃钢鳞片应用等防腐蚀施工技术等(不包括建筑施工和船舶行业)。
第六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防腐蚀专业相关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行业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防腐蚀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防腐蚀专业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防腐蚀专业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九条
组织防腐蚀专业国家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防腐蚀专业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防腐蚀专业的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防腐蚀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防腐蚀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防腐蚀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防腐蚀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防腐蚀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防腐蚀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防腐蚀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全国防腐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49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2人。聘请在防腐蚀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4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纳入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和行业的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验证
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副主任单位及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委员和委员单位、观察员和观察员单位交纳的会费或补助经费;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以上各项费用的收取。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不定期给予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
,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of Anticorrosion Standardization。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国防腐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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