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防腐协会”)的非常设咨询、顾问机构,由防腐蚀科研、生产、作业、管理领域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的技术支撑,是防腐蚀行业的技术智囊团。
第二条
为规范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完善防腐协会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委员的管理,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程序。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程序应报防腐协会会长批准。
第四条
经会长批准,防腐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德高望重的老专家为名誉委员。名誉委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宗旨和职责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专家学科众多、专业精深的综合优势,为研究制定防腐蚀行业发展战略,促进防腐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防腐协会决策科学化水平等方面发挥咨询、顾问作用。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防腐协会防腐蚀行业的科研、生产、作业、管理项目的立项、鉴定、验收等的评审工作,协助防腐协会做出公平、公正、科学的决定。
(二)研究行业发展重大课题,对防腐蚀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专业问题给予咨询型技术指导。对重大业务发展问题和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防腐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教学活动。
(四)承担防腐协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防腐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立防腐协会专家库。专家由企业、社团、学术机构以及防腐协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也可根据需要由各界人士自荐。入库专家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防腐协会根据专家的资历、能力和水平等条件,从专家库中遴选一部分专家组成防腐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防腐协会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委员10-15名,由防腐协会其他领导、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担任;秘书长一名,由防腐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兼任;专家组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推荐确定。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防腐协会秘书处。秘书处为专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为:
(一)制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设置、撤并专家委员会专家小组,统一协调各专家小组工作
(三)受理专家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制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划,调配、使用专家资源
(五)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六)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从专家库的专家中推荐产生;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推荐产生,并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和名誉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由防腐协会颁发正式聘书。届满后,防腐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防腐协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组织及广大会员的利益。
(二)在防腐蚀行业不同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专长和造诣,在技术工作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威望和权威性。
(三)具有中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防腐蚀技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
(四)能积极或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中国国际腐蚀控制大会等活动。
(五)身体健康,愿意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防腐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并履行协会章程的各项规定,维护协会组织及广大会员的利益。
(二)在防腐蚀行业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专长和造诣,在技术工作中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威望和权威性。
(三)具有高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防腐蚀高级技师及以上(包括防腐蚀大师)的职业资格。
(四)除积极或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中国国际腐蚀控制大会等活动外,同时还能在上述会议和《全面腐蚀控制》杂志上发表论文报告等。
(五)身体健康,愿意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能带领委员们在组织专项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攻关等工作中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防腐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积极履行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维护协会组织及广大会员的利益。
(二)在防腐蚀行业有较全面的技术专长和造诣,在技术和管理工作中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行业及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威望和权威性或有特殊的贡献。
(三)具有高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包括防腐蚀大师)。
(四)除积极或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中国国际腐蚀控制大会等活动、在上述会议和《全面腐蚀控制》杂志上发表论文报告外,同时还能主持会议,开展对外交流等。
(五)身体健康,愿意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能带领专家全面完成协会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攻关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小组对本专业专家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由专家小组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另行规定。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和讨论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行业及协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和重要建议,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防腐协会业务工作需要,组织相应专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参与协调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应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上门服务或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的解答应经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防腐协会秘书处各部(室)组织专家组或专家个人参与活动时,应事先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登记,以便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防腐协会预算,由防腐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管理,按年度核定支出项目及限额,经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由协会统一管理。专家工作的报酬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的经费可申请国家有关研究经费的支持。
第七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向防腐协会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可根据承担业务工作的情况,获得参加防腐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活动应得的报酬。免费获得协会出版的《全面腐蚀控制》期刊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参加防腐协会、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尽力为协会和会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防腐协会的行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与本人及本人任职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协调、咨询、评审等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九条
参与协调、咨询、评审等工作时,要严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未经许可,不得以防腐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承接或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在协会的各项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情节较轻的,防腐协会将予以公开批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较重的专家,防腐协会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防腐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