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英文名称:CHINA INDUSTRY
ANTICORROS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CIA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防腐蚀工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和防腐蚀界的知名人士或有志于防腐蚀业发展的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贯彻“绿色防腐、科技防腐”行业发展理念,团结全国防腐蚀工作者,积极推行全面腐蚀控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和全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企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重点通过研究控制工业领域中的腐蚀问题,采用先进的防腐蚀技术及管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促进防腐蚀业发展,推进工业现代化建设,为保护人类、资源和环境免遭或减少腐蚀的影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提出建议
1、对防腐蚀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防腐蚀行业的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2、对与防腐蚀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防腐蚀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规范
1、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推行全面腐蚀控制,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指导意见;
2、根据授权,开展防腐蚀行业统计工作,对防腐蚀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广泛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防腐蚀产品的国内外市场预测预报,为企业决策提供服务;
3、协调企业间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4、根据防腐蚀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鼓励企业积极创新。
(三)受政府委托
1、协助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自律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2、参与政府委托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包括压力管道制造许可、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许可的评审工作;
3、积极开展防腐蚀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等工作。
(四)技术交流、合作、攻关、开发、培训、展览
1、组织开展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合作与推广应用工作;
2、组织提出科研攻关、开发项目计划,加快新技术的开发创新,消化吸收,改造老旧传统技术,提高防腐蚀技术水平,加速科研技术成果向市场转化。
3、开展国内外人才交流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举荐科技人才;组织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为科技人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对防腐蚀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在行业内开展防腐蚀工的培训。
4、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组织国内企事业单位参加、参观国内和国际防腐蚀及相关专业的展览会、博览会,以多种形式帮助企事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五)咨询服务、信息沟通
1、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防腐蚀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2、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宣传,定期出版《全面腐蚀控制》等刊物;
3、加强协会网站建设和维护,及时发布协会有关信息为行业、为会员服务,并与会员单位进行网络链接,实现资源共享。
(六)积极开展符合国家相关法规,适应WTO要求,有利于规范国内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依法登记、具有一定工业防腐蚀科研力量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为从事防腐蚀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防腐蚀业发展的有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团体秘书处审核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审议确认;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七)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七)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派代表出席;如授权派代表也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将采取书面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派代表出席;如授权派代表也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将采取书面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会员服务、多做贡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并督促秘书处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05月3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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