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1)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实行投票选举;
2)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第六届全国理事会理事,六届一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
4)如同意所有候选人,在整张选票的第一行右侧空格内划“√”即可;如对个别候选人不同意的,只在该候选人右侧空格内划“×”,弃权划“△”,其余同意的候选人前方空格内不用划任何记号;整张选票上既无“×”,也无“√”,即视为全部同意;
5)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空白的“候选人姓名”栏内填写。每另选一人必须否决选票所列候选人一名,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6)所有选举均为等额选举,每张选票等于或少于候选人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候选人人数即为废票。
7)当场填写,当场投票。投票完毕,由大会推举的计票人当场收票;在大会推举的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计票。经核对无误后,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
8)本选举办法经五届八次全国理事会审议,提请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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