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2月28日,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
通知发布《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同时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做出修订,均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3月1日起,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将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
与此同时,取消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联锁系统、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装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与常规岛设备、清筛机、混凝土泵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装备的进口免税零部件及原材料目录。
通知称,2014年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
为鼓励装备制造业的发展,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此后,几乎每年都会做出调整。
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而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制定了《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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