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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商务部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年9月8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73044910、73045110和73045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存在倾销,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5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和7304491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英文名称: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 
									
									具体描述: 
									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铬(Cr)含量大于16%、镍(Ni)含量大于7%、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屈服强度大于200Mpa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具有持久强度高、组织稳定性好、抗蒸汽氧化、高温耐蚀性优良等特点。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15.8% 
									
									(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2. 
									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          14.5% 
									
									(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3.其他日本公司               39.2%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         9.7% 
									
									(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 
									
									2.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   17.5% 
									
									(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 
									
									
									3.其他欧盟公司               37.5%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2年5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保证金征收比率)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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